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李孟諭
被   告  董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中午十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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