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告訴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乙○○
157巷1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