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384、27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就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雖否認,惟經證人即共犯乙○○、證人 謝景璿 證述在卷,復有第一級毒品 古柯鹹 (淨重97
5.41公克)等扣案為證,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王耀興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