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5月10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苗簡字第845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766、32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抗字第23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