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萬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化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
1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