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旁鐵皮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