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
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獲 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欣怡
胡再發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兼上一人代表人 何鴻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芷華
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兼上一人代表人 蘇素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盟欽
陳宗志 勞工保險局兼上一人代表人史哲被上訴人即被告黃
王林芳珠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郭吉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豐賓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李應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謝博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廷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賴進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謝唯音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康長健 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身分不詳)
邵○○(身分不詳)林○○(身分不詳)張○○(身分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告胡欣怡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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