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丁○○
丙○○甲○○乙○○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交通○○○區○道○○○路北區工程處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84,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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