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乙○○之印尼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二、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聲請被告乙○○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