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41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 陳柏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依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其住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5樓,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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