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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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鄭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種類││││(民國)││(新臺幣)│├──┼─────┼─────┼───┼──────┼─────┼─────┤│支票│臺北富邦商│臺北富邦商│臺中市│108年3月14日│YU0000000│10,193元│││業銀行股份│業銀行股份│政府建││││││有限公司玉│有限公司玉│設局││││││成分公司│成分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