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吳健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依該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而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原告營業所,非屬本院轄區,又本件亦非屬小額訴訟事件,而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因此,本院並未因該約定書第20條但書約定取得管轄權,則本件自應依該條本文約定由兩造合意之法院管轄,故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