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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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林祐澤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雯
林清進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林瑋德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9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峰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