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李秀貞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甲○○
5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己○○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乙○○、己○○、戊○○、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被告丙○○、甲○○、丁○○、乙○○、己○○、戊○○等
6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等6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共犯未經訊問,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同一犯罪及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6年6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8款等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
二、被告等6人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6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6年9月5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等6人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