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附有上開案件之送達證書、通緝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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