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釋明上開聲明請求之款項係指請求退還之稅款或係賠償金。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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