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天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聲請狀中未見附表)。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戶籍地址送達加速條款催告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及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提出之催告通知,非寄送至債務人戶籍地址)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