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牟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牟震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牟震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附表:受刑人牟震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22日晚間│102年8月15日19時5│102年8月4日12時許│102年3月30日9時30│││11時許│分許│至同日14時30分許止│分許至同日10時30分││││││許間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緝字│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字第13263號│17372號│第1519號│51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3010│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450號││實││1236號│號│1104號│││審├──┼────────┼─────────┼─────────┼─────────┤││判決│102年9月9日│102年10月31日│103年9月30日│104年3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3010│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450號││決││1236號│號│1104號│││├──┼────────┼─────────┼─────────┼─────────┤││確定│102年10月18日│102年12月3日│103年11月6日│104年4月10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察署103年度執字第│檢察署104年度執字│││字第7034號(編號│第54號(編號1-3已│20620號(編號1-3已│第3761號│││1-3已定刑70日)│定刑70日)│定刑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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