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 陳福益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林素禎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
李育錚 律師 林欣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㈠所提原證41,項次壹、三、8部分,提出相關之證明,並釋明與原契約所訂6293M3之差異何在?㈡被告所提被證13之證據,表示意見。被告應就:㈠所提被證13證據,其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原因及性質為何?㈡答辯狀所提:「追減穿越旱溝段之施作而減少之工程款明細表,為第一次變更設計契約之一部分」等情,提出相關之比較說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