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582號聲請人 吳淑敏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7樓
送達代收處設臺北市○○區○○路○○○○號C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 陳明 請求利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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