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北九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宏達 訴訟代理人 張顥諺 被告 黃天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區○○○街○○巷○○○號B1台北九如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台北九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戶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35元之管理費,被告於95年8月16日登記為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坪數為29.1坪,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019元,積欠自96年4月起至99年11月止共44個月之管理費44,836元,經催告仍不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積欠管理費明細表等件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7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7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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