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建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建偉前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36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0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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