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繼承系統表。
(三) 林思壽 、 林馬寶琴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