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45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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