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怡文律師
盧國勳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丁○○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通知被告甲○○、乙○○、丁○○到庭,業經被告甲○○、乙○○、丁○○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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