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告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原告 呂淑容
林長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黃國紘 律師被告 郭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湖簡字第四二六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被告已另訴請求確認上開土地與其所有之同小段947地號土地之經界,現正於本院107年度湖簡字第426號訴訟繫屬中。而本件關於被告所有建物是否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之裁判,係以上開訴訟確認之法律關係為據,故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上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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