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己○○乙○○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盧怡秀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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