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有修正變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信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有修正變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信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