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16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藍獲鉅 債務人 陳妙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妙英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8762元,專案補償款3110元,共計新臺幣2187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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