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欣選任辯護人郭宗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凌晨1時53分至同日凌晨2時49分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A車),在臺南市○○後方產業道路(○○線),遇代號00000-0000000之成年女子(下稱甲女)深夜獨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B車),嗣乙○○騎乘A車自甲女後方超越甲女時,因甲女對其口出「變態」等語,其心生不悅,竟為以下行為:㈠基於損壞他人物品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將其所騎乘之A車擋在甲女之B車前方,並下車站在B車龍頭旁邊,見甲女兩手扶著車把欲騎乘B車離去,其將手突伸入甲女兩手中間,自B車龍頭上將鑰匙拔下,過程中不慎有碰觸到甲女之右胸部,並致B車鑰匙彎曲損壞而不堪使用,以此等強暴方式阻止甲女離開,而妨害甲女人身自由之權利。㈡復因甲女對其理論為何拔B車鑰匙及摸胸等事,乙○○另
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甲女不悅之質問摸胸等拒絕行為,仍執意將手伸入坐在B車座墊上之甲女與前方置物箱中間,撫摸甲女左胸部後再將手抽出,致甲女因此受有左側胸壁擦挫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甲女於取出遭乙○○丟在B車車籃之鑰匙時,致右手指挫傷,並發現B車鑰匙已彎曲損壞無法使用,甲女除與乙○○爭吵鑰匙損壞及摸胸等事外,並趕緊以手機聯絡其配偶,乙○○見狀乃騎乘A車離開。甲女在其配偶到場後旋於同日凌晨2時49分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一之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3頁),核與告訴人所結證指述遭損壞B車鑰匙及遭被告攔下無法自由離去等情(偵卷第35至39頁,本院卷第107至124頁)相符,且有B車鑰匙損壞彎曲照片2張(警卷第19頁)、被告指認為其本人騎乘A車照片2張(警卷第17頁)、甲女於108年7月17日凌晨1時53分騎乘B車行經○○線第1號、第2號鏡頭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24頁)、被告於108年7月17日凌晨1時53分騎乘A車行經○○線第1號、第2號鏡頭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25頁)附卷可稽,是被告有關其毀損B車鑰匙及妨害甲女人身自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勘採信;至檢察官雖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係「故意」摸甲女右胸,然此為被告所否認,甲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是在拔鑰匙時碰觸到右胸,「不知道」也「不確定」被告是不是故意等語(本院卷第111、115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為故意襲胸,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本院僅認定被告係拔B車鑰匙過程中「不慎」碰觸到甲女之右胸部,併予敘明。是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一之㈡犯行,辯稱:沒有摸告訴人左胸部,不知道告訴人左胸的傷如何造成的,可能是告訴人在案發時騎乘B車摔倒造成的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被告在拔B車鑰匙
時碰觸到伊的右胸,伊質問被告為什麼要摸胸,被告又從當時坐在B車座墊上的伊與前方置物箱中間伸手進來,再摸一次左胸,且摸的力道較第一次大,伊與被告理論為何要摸胸,並趕緊打手機聯絡先生,被告見狀才離開,等先生過來現場後,先生有報警,並帶伊去醫院驗傷,驗傷時才知道左胸有抓痕,伊的手指也被B車彎曲損壞的鑰匙弄到受傷等語(偵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111、112、115、116、118、123頁),而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凌晨4時47分至○○醫院急診,並診斷受有左側胸壁擦挫傷、右側手部挫傷,此有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警卷證物袋內)、該醫院108年11月25日○○醫字第0000號函檢送甲女上開時間急診所拍攝左側胸壁擦挫傷彩色照片(偵卷證物袋內)附卷可稽,足徵告訴人於案發後旋即前往上開醫院就醫,核與告訴人證述當日就醫之情節相合,其間並無不合理之遲延,且告訴人經診斷之受傷部位,亦與其所指遭被告較大力摸左胸之情節相符。參以該醫院與告訴人間僅係一般醫院與病患關係,要難認有何不實登載以偏頗一方之動機,該院醫師對於到院病患進行醫療行為所作之紀錄,並無造假之虞,應屬實在。
㈡辯護人雖質疑告訴人左胸傷勢係摔車造成云云。然證人甲女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只是單純機車倒下來,人沒有摔倒,車子也沒去碰撞到身體等語(偵卷第36頁,本院卷第112頁),復審諸告訴人甲女之受傷部位為左側胸壁擦挫傷、右側手部挫傷,並無身體下半部之傷害,未見一般摔車常有下肢之傷勢,堪認證人甲女此部分之證述,應可採信;況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是在拔鑰匙時碰觸到右胸,「不知道」也「不確定」被告是不是故意等語(本院卷第111、115頁),設若甲女果真有意誣陷被告,其大可連同「右胸」部分均稱被告故意襲胸,足見甲女應係據實相告,且被告與甲女素昧平生,甲女實無羅織犯罪情節強加被告之動機;參以如附表所示被告與甲女間於案發時之對話,甲女一再與被告理論「摸胸」之事,被告亦自承甲女有向其質問摸胸(本院卷第54頁),益徵證人甲女於犯罪事實一之㈡指述遭被告猥褻摸左胸等情,應係真實。
㈢綜上,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㈡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查本件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以上開拔B車鑰匙並致鑰匙
損壞之強暴方式,阻止告訴人自由離去,已足妨害告訴人自由行動之權利,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起訴書犯罪事實已敘及被告迫使甲女停車,卻漏論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本院予以補充,並當庭告知被告該條補充罪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強制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強制罪。
㈡查本件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㈡,不顧甲女不悅之質問先前第
一次碰觸胸部等拒絕行為,仍執意伸手撫摸甲女左胸部,該等行為已非只是偷襲式、短暫性身體觸摸之性騷擾行為,乃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亦足以滿足被告個人性慾,而使甲女感到嫌惡、恐懼,係侵犯甲女性自由權利之猥褻行為,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被告所犯強制罪、強制猥褻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強盜、傷害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104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詎被告復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又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2罪,固為累犯,惟其前後犯案之情節迥異,難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對被告加重其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深夜凌晨之際,僅因不滿甲女對其所言,即以
毀損甲女機車鑰匙方式妨害甲女人身自由,嗣因甲女向其理論,即另起意猥褻甲女,不僅造成甲女精神上莫大恐懼,亦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迄今尚未能徵得甲女原諒,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一再表示欲賠償甲女鑰匙損失,並坦承毀損、強制等犯行,及自承尚須扶養兒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強制罪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第304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李俊彬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AC000-A108138與嫌犯對話(時間長度1:26)【警卷第26頁】││夫:喂││嫌犯:我現在問你住哪裡,哈,要帶你回去││AC000-A108138:(語倫不清)偷摸人家的胸部啦││嫌犯:我何時摸你││AC000-A108138:你有啦,把人家的鑰匙用壞掉││嫌犯:我幫你修理好,我幫你搖,讓你可以騎││AC000-A108138:不用││嫌犯:我幫你用好,來拿來,快,我幫你修理好││ACOOO-A108138:不要││ACOOO-A108138:不要給人家用,偷摸人家胸部做甚麼││嫌犯:我剛才有摸你嘛,要不然我帶你去報案,我帶你去報警啦││ACOOO-A108138:(語倫不清)││嫌犯:你發瘋││ACOOO-A108138:(語倫不清)監視器都調得到││嫌犯:要不然你去調,把我抓到全身都是傷││ACOOO-A108138:我沒有抓你,那是你自己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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