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嘉秩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度
嘉水警偵字第09800265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98年4月29日22時30分許;98年4月30日16時30
分。
 ⑵地點:嘉義縣○○鄉○○村○○街○○號前
 ⑶行為:無故藉端以噴漆、燒冥紙、放鞭炮等方式,滋擾住
戶鄰人。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鄭美月賴郁惠 之證言。
 ⑶照片六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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