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八四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三六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