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妙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2月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4664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