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8月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4664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