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5號上訴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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