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53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72、4828、3613、73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僅以其因生活困苦,一時失察觸犯罪行,已有悔悟之心,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然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以被告一幫助行為,侵害被害人數達8人,詐騙金額更高達170餘萬元,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折算標準,核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不當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被告在本院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