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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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麗津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到院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其中第1期另增加還款金額29,950元,總清償金額為389,950元,清償成數約27.7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所得外,名下財產有88年出廠
之福特六和汽車及93年5月、96年8月出廠之光陽機車各1部,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該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卷第12頁、第9頁),而上開車輛均因逾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限,堪認已無殘餘價值可供變價清償,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89,950元,則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應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聲請更生,查其102及103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355,676元、409,956元,又104年1至5月各月應領薪資所得分別為26,450元、32,450元、28,450元、30,950元、31,450元(含端午獎金3,000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1至5月份薪資單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卷第10至11頁、13至15頁、106頁、本院卷第169頁),則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6月至104年5月間可處分所得總計為767,187元【計算式:355,676×7/12+409,956+26,450+32,450+28,450+30,950+31,450=767,1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僅參酌內政部公布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244元計算其個人必要支出,並參考財政部公告之綜合所得稅扶養免稅額85,000元計算其每月分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支出為7,083元【計算式:85,000÷12×1/2×2=7,0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債務人與其受扶養親屬於該兩年內之必要支出總計約415,848元【計算式:(10,244+7,083)×24=415,848】,而上開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為351,33
6元【計算式:767,184-415,848=351,336】,已低於上述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89,95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㈡債務人自96年8月13日起任職於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迄今
,目前每月固定領取之薪資部分為28,950元(含本薪21,850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1,000元、其他津貼500元、加班津貼1,8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加班費及其他獎金收入則非固定,又其每年有領取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各3,000元,年終獎金約50,000元等情,有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各月份薪資單明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卷第112頁、190頁、13至15頁、106頁、本院卷第169至172頁、第183至187頁、第104頁)。復據債務人到院陳稱略以:現在在全聯上班,沒有兼職,因公司不允許,又目前沒有領取低收入補助,現是中低收入身分,已無5,200元之補助款,孩子已經長大所以也沒有兒少補助,另三節及年終獎金已併入每月平均收入32,975元當中等語(見本院105年5月17日執行調查筆錄)。而依債務人所提上開各月薪資單明細之記載,其於104年
1月至105年2月間各月應領薪資所得(含三節獎金及加班費)分別為26,450元、32,450元、28,450元、30,950元、31,450元、28,950元、28,950元、30,880元、29,272元、29,250元、33,061元、29,272元、32,701元、30,876元,平均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為30,212元【計算式:(26,450+32,450+28,450+30,950+31,450+28,950+28,950+30,880+29,272+29,250+33,061+29,272+32,701+30,876)÷14=30,2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查債務人104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400,905元,有其該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3頁),則依此計算其每月平均所得(含年終獎金)約為33,409元【計算式:
400,905÷12=33,4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考量債務人近兩年收入狀況及目前薪資所得變動情形,併斟酌其尚有年終獎金之可處分所得,則其每月平均收入約有33,409元得作為將來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應堪認定。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
,包括房屋租金6,500元、油錢1,800元、水費549元、電費279元、電話費598元、醫療費120元、勞健保費1,773元、瓦斯費400元、燃料稅475元、牌照稅593元、二名未成年子女學費380元、一家四口餐費14,500元,每月共計27,967元。其中關於一家四口餐費14,500元部分,查債務人與配偶 張昭彥 共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即長子張○○(90年次)、長女張○○(93年次), 有渠 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卷第41至42頁),又據債務人陳報略以:其夫於101年因胰臟炎接受手術,然術後體質虛弱,並有其他病症需治療調養,身體持續出現痠痛無力等後遺症,經醫師告知不能作太劇烈之運動,其身體已無法像之前一樣,且目前景氣不佳,其亦已上年紀,故至今仍無法找到可勝任之工作等語,並據以提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附設斗六門診醫療診斷證明書、101至104年間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憑(見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卷第107頁、本院卷第164至168頁),而查債務人配偶於
102、103年度皆無所得及財產資料,且無勞保投保資料,亦有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各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卷第108至110頁、本院卷第157頁),則債務人主張其配偶因患病休養而需受其扶養等情,應堪信屬實。又債務人所列上開支出項目及數額,前業經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認列係屬維持其個人及扶養親屬每月基本生活所必需,尚無過高之情形,且核債務人所列每月支出總計27,967元,倘扣除房屋租金6,500元、勞健保費1,773元、3名受扶養親屬之餐費10,875元【計算式:14,500×3/4=10,875】、子女學費380元,其個人消費性支出僅8,439元,亦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是其所列上開支出金額已屬適當,且難以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而於上開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準此,債務人就其於更生履行期間可得之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9成用以清償債務,又債務人於105年6月22日復具狀同意將其於104年7至9月受法院扣押尚未返還之薪資29,950元列入更生方案履行條件,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全額清償,益徵其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最大還款誠意,且已符合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故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計72期。││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清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4,950元││【計算式:5,000+29,950=34,950】,第2至72期每期清償5,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將如下分配表所示之每期可分配金額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3.債務總金額:1,407,316元。(依本院104年12月29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389,950元。││5.清償比例:27.7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可分配│第2至72期可分│││(元)│(%)│之金額(元)│配之金額(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285│7.06│2,466│35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7,510│60.93│21,296│3,04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561│4.94│1,727│24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9,100│24.81│8,670│1,24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860│2.26│791│113│├───────┼─────┼────┼──────┼───────┤│合計│1,407,316│100.00│34,950│5,000│├───────┴─────┴────┴──────┴───────┤│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所產生些微誤差,已於各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之。││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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