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1號原告 李秋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義信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有達回證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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