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2,51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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