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潘彩雲 代理人 梁玉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潘慶田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惟經聲請人繳納3,98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1,000元,應予返還。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蔡仁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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