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全水字第四四七0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度第三期金融債券(甲券)票號分別TBB00000000A、TBB00000000A、TBZ000000000A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參紙,總計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六期第五次(五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此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八十九年度全水字第四四七0號裁定,曾提供三十萬元予以假扣押,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二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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