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天宗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天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第10條第1、2項等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在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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