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