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鐘博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9月22日│200,000元│0000000││││限公司│限公司南投分行│││││├──┼─────────┼─────────┼───────┼───────┼───────┼──┤│002│玉山瀝青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21日│400,000元│ND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