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82號原告 盧怡廷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巷0號被
告 陳崇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