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雁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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