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3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冬元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鄧大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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