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4號抗告人 游榮三 相對人 游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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