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樓、8樓及68號1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告 羅敬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6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