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00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妨害家庭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